当事人有罪为前提” [5],这一点已得到同一法律第 408 条的确认。该条款本质上有两个功能:(1)补偿性,旨在“补偿无过错方因全部或部分不遵守规定义务而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障碍和不幸” [6] ;(2)延期偿付,旨在激励债务人履行义务,并同意在违约状态持续期间,延迟履行该规定将意味着债务人承受更大的负担。 综上所述,似乎可以合理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因债务人违约而被核实时,清洗条款接近于补偿性罚金条款[7]。毕竟,大多数时候,要求支付合同价格与产品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以便买方“处于如果合同按最初计划履行的情况下他将处于的位置”,类似于补偿性处罚条款的目的。事实上,各国法院已经认可建立清除条款的可接受性,并将其归因于补偿性刑事条款的特征,尽管是含蓄的[8] [9]。 当将冲销条款与补偿性罚金条款进行比较时,会产生许多问题,例如:(1)将这种性质的条款与债务人承担的其他逾期付款费用结合起来是否可行;(二)条款规定的价值不可能超过主要债务的价值;(3) 法官公平地减少处罚金额的可能性。
关于将清除条款和债务人的其他逾期付款费用结合起来的可能性,重要的是要强调一些巴西法院理解,如果暂停和补偿性刑事条款与债务人具有相同的触发事件,一旦触发,这将是双重惩罚,这种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现象是巴西法律所禁止的[10] [11]。因此,这是有关该问题的第一个关注点:其效力事件与滞纳金费用的效力事件一致的冲销条款,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则有最终失效的风险。 无论如何,有必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评估这些规定是否是同一过错造成的,还是有不同的原因。在最后一个假设中,有必要利用证据和每种情况的特殊性来调查同时适用清除条款和可能的暂停处罚条款是否合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刑法条款的废除也意味着对《民法典》第412条和第413条的审查。本文凭第 412 条的措辞表明,在违约情况下规定的处罚金额,因此,为此情况插入的相应条款的适用,不能超过主要义务的金额。

同样,第413条指出,在部分履行主要义务并在触发相关条款时发现超额义务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公平地减轻处罚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通常适用冲销条款的市场的特殊性,有必要对其发生情况进行调查,以识别任何超额行为。换言之,由于该规定绝大多数适用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购销合同,因此可以肯定的是,该价值应被视为主债务的价值,因此, ,检查超出的参数必须是可变的。毕竟,清洗条款的规定意味着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支付产品市场价值与约定价格之间的差额。当然,根据民法第416条的规定,只要经证实,双方同意的额外赔偿是可以收取的。 除了限制主要义务的价值外,还必须考虑到法官根据《民法典》第 413 条公平减轻刑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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